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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3执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聂跃清与常德市鼎城区天逸托运部提供劳务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跃清,常德市鼎城区天逸托运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03执866号申请执行人聂跃清,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武陵镇花溪路。被执行人常德市鼎城区天逸托运部,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社区桥南隆腾综合物流园11A-7号。经营者吴喜珍,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703民初4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的判决书履行确定的赔偿义务,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105700.7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71.2元,执行费1560.5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0703执8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建平审判员  熊学勤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志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