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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郭泽奎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泽奎,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376号原告:郭泽奎,男,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学虎,五河县新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兵,男,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原告郭泽奎与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泽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慧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梦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