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4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刘艳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4538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南阳路412号一二层。代表人:庄少勇,行长。被执行人:刘艳,女,198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刘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