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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卢国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国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779号罪犯卢国洪,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惠安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仓山监狱二十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惠刑初字第1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国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07272.76元。宣判后,刑事部分的判决没有抗诉或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民事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后又以服从判决为由申请撤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2014)泉刑终字第603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执行机关福建省仓山监狱于2017年4月7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国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8月至2016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卢国洪本次缴纳赔偿款人民币107272.76元。本院认为,罪犯卢国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国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卢国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国洪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次缴纳的赔偿款人民币107272.76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景英审 判 员 李 红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林星星书 记 员 刘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