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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1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李龙品、王仕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品,王仕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品,男,1974年1月13日生,苗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盘县人,农民,住盘县。被执行人王仕立,男,1974年12月12日生,布依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水城县人,农民,住水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1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仕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李龙品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9444.3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将执行费50元交到水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王仕立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仕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龙品,申请执行人李龙品同意对该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谢 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