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蒋绪礼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蒋绪礼,毛世成,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民初2005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区双子座5号楼3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管理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法乾,重庆德正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绪礼,男,生于1963年1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毛世成,男,生于1959年10月2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大河���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449630Q。法定代表人田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朝胜,男,生于1972年11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系公司职工。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蒋绪礼,毛世成,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小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叶法乾与被告毛世成,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朝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绪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称,2016年2月5日,被告蒋绪礼驾驶其所有的渝FY****二轮摩托车搭乘肖守忠从梁平县省道303线方向经梁平县双桂街道银桂路往双桂街道碧桂路方向行驶。当日17时45分许,被告蒋绪礼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县双桂街道银桂路与双桂街道桂香路十字交叉路口内时,与从其车行方向右方经双桂街道桂香路直行驶入该交叉路口内与被告毛世成驾驶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F1****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肖守忠当场死亡,被告蒋绪礼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梁平县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蒋绪礼、毛世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应梁平县交巡警大队和重庆三峡中心医院的申请,原告经审核后于2016年6月13日向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垫付了被告蒋绪礼的抢救费用24700元。原告依法催收,责任人始终没有履行偿还义务。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抢救费用24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蒋绪礼未作答辩��被告毛世成辩称,事故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我为被告蒋绪礼垫付的医疗费已经远远超过同等责任应当承担的费用,并且我也没有申请救助基金,这个钱应由蒋绪礼偿还,我不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诉讼费不应由我承担。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被告蒋绪礼与我司驾驶员毛世成负同等责任,我司垫付医疗费155006元,我司垫付的费用远远超过同等责任应当承担的费用,不应当承担蒋绪礼的垫付款,应由蒋绪礼承担,诉讼费不应由我方承担。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5日,被告蒋绪礼驾驶搭乘肖守忠的渝F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梁平县省道303线方向经梁平县双桂街道银桂路往梁平县双桂街道碧桂路方向行驶。当日17时45分许,蒋绪礼驾驶该车行驶至梁平县双桂街道银桂路与梁平县双桂街道桂香路十字交叉路口内时,与从其车行方向��方经梁平县双桂街道桂香路直行驶入该交叉路口内由被告毛世成驾驶的渝F1****号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在摩托车上的肖守忠当场死亡,蒋绪礼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6年3月22日,梁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绪礼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毛世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肖守忠不承担责任。被告毛世成系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雇请驾驶员。被告蒋绪礼受伤后,于2016年2月9日至同年3月31日在重庆三峡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产生医疗费用207936.89元,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重庆三峡中心医院垫付了被告蒋绪礼在该期间的抢救费用24700元。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渝0228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生效,认定被告蒋绪礼、毛世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蒋绪礼的抢救费247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户籍查询但、工商信息查询单、梁平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住院时间超过72小时情况说明、欠费说明、医药费专用收据、电汇凭证、垫付告知书及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渝0228民初1599号民事判决书的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后有权向责任人进行追偿。本次交通事故导致被告蒋绪礼受伤,经认定被告蒋绪礼与被告毛世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被告蒋绪礼的抢救费用��应由被告蒋绪礼,毛世成各偿还一半,因被告毛世成系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驾驶员,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被告蒋绪礼的抢救费用24700元,应由被告蒋绪礼偿还12350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12350元。被告毛世成,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其垫付蒋绪礼的医疗费已远远超出其应当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应在再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毛世成,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垫付被告蒋绪礼的医疗费可另行解决,不能对抗原告依法行使的追偿权,对其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蒋绪礼的抢救费12350元。二、由被告蒋绪礼偿还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垫付的抢救费1235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蒋绪礼负担100元,由被告重庆悦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