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02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付志文与熊贵升、刘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志文,熊贵升,刘冬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391号原告付志文,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熊贵升,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刘冬明,女,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原告付志文诉被告熊贵升、刘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志文于2017年2月2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付志文以2017年4月25日已和被告熊贵升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原告付志文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按法律规定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付志文负担。审 判 员 曹勤武人民陪审员 张银花人民陪审员 谢祥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雨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