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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高美平、徐劲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美平,徐劲波,金志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美平,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劲波,男,197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金志江,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上诉人高美平因与被上诉人徐劲波、原审被告金志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4民初9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美平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美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良 飞审 判 员 陈 旻 尔审 判 员 王孜力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 倩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