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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蔡清平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民终44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蔡清平,男,195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上诉人蔡清平不服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457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清平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沙市区人民法院(2017)鄂1002民初457号民事裁定,由沙市区法院受理此案。事实和理由:其女蔡美玲系1999年6月30日持枪杀人案的受害者之一,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负责对该案立案侦查,在案件办理期间,拒绝向上诉人告知案件的任何进展,未通知上诉人即将其女尸体解剖,后强行火化,有变卖其女器官的重大嫌疑。该案至今没有任何进展,导致上诉人精神遭受巨大打击。本案属民事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上诉人违法解剖、火化尸体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对上诉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上诉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公开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称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在侦办1999年6月30日持枪杀人案中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违法解剖、火化尸体,请求法院判决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公开赔礼道歉。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的行为是在侦查刑事案件中采取的措施,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蔡清平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综上,蔡清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全 华审 判 员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文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