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孙万虎诉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万虎,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1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万虎,男,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乐,男,1978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巍,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万虎因与被上诉人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5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万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其与被上诉人不相识,也无意向被上诉人借款;涉案钱款非借款性质,而是案外人陈某当时向自己购买古玩支付的货款。张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万虎偿还张乐借款本金人民币120万元;判令孙万虎向张乐支付利息,以人民币120万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孙万虎因资金周转之目的,通过共同朋友陈某向张乐请求借款,张乐于2011年2月28日通过其个人账户向孙万虎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6811汇入12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此交付借款本金。后张乐多次催讨无着,遂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乐依据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提起民事借贷诉讼,现孙万虎抗辩该转账款系案外人向其购买古玩玉器的货款,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故难以采信。孙万虎提出的时效问题主张,因涉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催讨,故难以采信。遂判决:孙万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张乐归还人民币120万元;孙万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张乐支付主文第一项本金的利息(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由孙万虎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孙万虎提供证人证言两份、证人因工作原因不能到庭申请材料、上诉人银行账户明细、经营执照、甘肃省收藏协会介绍信等作为新的证据,证明上诉人与陈某并非朋友,上诉人经营古玩生意,陈某系上诉人朋友介绍的古玩买家,上诉人无资金周转需要,涉案120万元钱款是陈某向上诉人购买古玩的货款、甘肃当地古玩交易采用非书面合同的习惯等情况。被上诉人表示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不符合法定证据条件,上诉人银行卡明细表明其确有资金周转之需,上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与本案无关联性。上诉人提供的证人均在甘肃省工作、生活,符合法律规定的路途遥远可不到庭陈述意见的规定。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阶段提供的证据材料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对本案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确认为本案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关于被上诉人银行转账上诉人钱款120万元的事实属实,予以确认。另查明,陈某已去世。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表现为,被上诉人2011年转账上诉人的钱款120万元是否是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的借款。依照法律规定,不应仅凭款项支付凭证即认定相关凭证的相对方存在借贷关系,此种情形下对于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认定,应以借款合同的基本特点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意为出发点。当事人仅提供交付凭证而未提供借贷合意成立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等为由抗辩的,借款关系的主张者就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负有进一步提供证据的义务。本案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上述划入其账户的钱款并非借款,其与被上诉人间无借款合意。如上所述,此种情形下,被上诉人负有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间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形。鉴于被上诉人未能进一步证明前述问题,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对被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予以驳回。综上所述,孙万虎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35726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张乐的原审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0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吴慧琼审 判 员 朱雁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