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邹朝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邹朝范,范景玉,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南路**号。代表人:孙传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晓娟,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秀丽,山东豪才(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朝范,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委托代理人:耿建涛,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景玉,男,197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台前县。原审被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齐南路与老聊滑路交界处南首路西。法定代表人:赵传国,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朝范、范景玉及原审被告东阿县锦程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邹朝范、范景玉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育颖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李曙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丁 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