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俊同、崔振江与魏占生、裴君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同,崔振江,魏占生,裴君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同。申请执行人崔振江。被执行人魏占生。被执行人裴君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同、崔振江与被执行人魏占生、裴君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