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83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俊同、崔振江与魏占生、裴君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俊同,崔振江,魏占生,裴君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俊同。申请执行人崔振江。被执行人魏占生。被执行人裴君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俊同、崔振江与被执行人魏占生、裴君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83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永定审判员  尹双凯审判员  聂文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占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