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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5

案件名称

杨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519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被执行人:杨鹏,男,汉族,1995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宣汉县。关于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杨鹏绑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佛南法少刑初字第241-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杨鹏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被执行人杨鹏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