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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凤忠与李作来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凤忠,李作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李凤忠,男,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李作来,男,1966年5月20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凤忠与被执行人李作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内容:被执行人李作来于2017年4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凤忠1000元,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凤忠2000元,直至申请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李凤忠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常 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