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8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华、李文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建华,李文隽,李敏莹,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厨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822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2411-2412房,组织机构代码67181634-2。法定代表人:张锴雍。委托代理人:陈平先,该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5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文隽,男,198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李敏莹,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47号自编3号楼自编413房,组织机构代码74188206-3。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被执行人:广州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怡乐路75号二层202之三,组织机构代码78606115-4。法定代表人:黄广平。关于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李建华、李文隽、李敏莹、广州市焜建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焜建公司”)、广州厨宝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厨宝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建华、李文隽、李敏莹、焜建公司、厨宝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兰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1100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4日以1780426.2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同月27日止以498787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同月31日止以507678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同月7日止以5087005元为基数,2014年8月8日以5099882.2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11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违约金(2014年7月24日以1780426.20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至同月27日止以4987871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同月31日止以5076785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同月7日止以5087005元为基数,2014年8月8日以5099882.20元为基数,自2014年8月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5110000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三倍计算),并负担受理费48930元、公告费1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经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康泰街13号502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6763号】;2.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2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5815号】;3.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1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2816号】;并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以下房产: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3、604房【执行案号:(2015)穗云法执字第2816号】。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该院关于上述房产拍(变)卖款项和其他执行款项的分配,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另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海珠区海富东街3号2302房,广州市越秀区建设五马路4号11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03、805、806、808、809、902、904、906、908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3113号】;2.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郭墩新街48号503房、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810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1093号】。另查,该院还正在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越秀区西湖12号西湖商业大厦十三楼1306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145号702房、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5房【执行案号:(2015)穗海法执字第2126号】。另查,本院已另案将以下房产移送该院执行:1.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3、905、907房;2.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文隽名下的位于广州市五山路141号601房。另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已将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1房移送该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该院关于上述房产拍(变)卖款项和其他执行款项的分配,本院已将参与分配申请转交该院。另查,本院正在另案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建华名下的以下房产:1.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79号903、905、907房【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1072号】;2.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141号602房【执行案号:(2015)穗天法执字第3737号】。申请执行人确认已申请参与本院关于上述房产拍(变)卖款项和其他执行款项的分配。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决定将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82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黄昌森执行员 李 端执行员 张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震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