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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5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龙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龙某某,赵某某,龙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445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委托代理人:盛祝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龙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龙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某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某撤诉。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小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