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何玉英妹、薛贤怀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玉英妹,薛贤怀,林华,陈钦,林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2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玉英妹,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贤怀,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华,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钦,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何玉英妹因与被上诉人薛贤怀、林华、陈钦、林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何玉英妹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何玉英妹作为接收诉讼货币的一方,其住所地即福建省福清市为合同履行地,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被告林华、陈钦的户籍地也在福建省福清市范围内。故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完全错误。被上诉人薛贤怀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管辖权争议,上诉人何玉英妹诉请被上诉人薛贤怀、林华还本付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诉讼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上诉人何玉英妹作为原审原告,诉请被上诉人薛贤怀、林华交付货币,被上诉人陈钦、林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上诉人何玉英妹的住所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上诉人何玉英妹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清市,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福建省福清市,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错误,应予撤销,本案应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387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坤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