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与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邱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757号原告:杨建,女,1977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欧阳全,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明,男,1967年12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织金县,原告杨建与被告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建以自愿放弃本次诉权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建负担。审判员 刘献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