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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赵侯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赵侯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士,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12号。被执行人:赵侯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45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侯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侯飞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侯飞有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侯飞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14号街坊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