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1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荣,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震,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