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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119号原告:刘某某,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荣,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震,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4月20日,原告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来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