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民终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魏凤金与魏哲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凤金,魏哲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民终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凤金,男,1971年7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双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仁,双辽市卧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哲华,男,200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双辽市。法定代理人:王飒,女,汉族,1968年5月3日生,被上诉人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睿,吉林至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魏凤金因与被上诉人魏哲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关于案涉的合同效力问题。线凤兰系魏秀山妻子,魏青林系魏秀山儿子。从合同签订的主体上,虽然魏青林系合同甲方,但线凤兰在合同上签字表示同意,其应为合同当事人。而案涉承包林地系线凤兰已故丈夫魏秀山承包,线凤兰在魏秀山去世后将魏秀山承包的林地转包给他人,该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全部无效亦或是部分无效?二、关于诉争林地的性质不清。关于诉争林地的性质是家庭承包取得还是其他方式取得,双方各执一词。故在查明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性质的基础上认定线凤兰与魏青林转包该地的效力;三、案涉中的合同由线凤兰签字。应追加线凤兰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但线凤兰在本院二审审理中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继承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故应核实线凤兰继承人或义务承受人的情况后,再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凤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欣冬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毕 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