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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蔡利芳、郑州建材凤凰城一州装饰材料商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利芳,郑州建材凤凰城一州装饰材料商行,王东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602号申请人蔡利芳,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郑州建材凤凰城一州装饰材料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货栈街白庄五金水暖市场东区*排*号。经营者王东兴。被执行人王东兴,男,汉族,1978年8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人蔡利芳诉郑州市建材凤凰城一州装饰材料商行、王东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05民初107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建材凤凰城一州装饰材料商行、王东兴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蔡利芳于2017年4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东兴名下银行存款948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谷永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