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轲与吴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轲,吴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孙轲,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吴瑶,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孙轲申请执行吴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9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瑶的银行存款9571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