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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2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敬与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48号原告:王敬,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原告王敬与被告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爱莱宁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河北区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王敬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敬负担。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思铭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