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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4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赵蔚芳申请执行陈春辉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蔚芳,陈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04执568号申请执行人:赵蔚芳,女,汉族,1967年10月2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下川村农民,住兰州市西固区福源小镇*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陈春辉,男,汉族,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四十佳园*号楼****室。赵蔚芳与陈春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6)甘010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陈春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赵蔚芳拆迁补偿款75284.75元,承包地补偿款205000元;(原、被告共同债务4000元,原告赵蔚芳承担2000元,被告陈春辉承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885元。因义务人陈春辉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赵蔚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春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89347.75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289347.7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执行员  崔振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新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