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6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翠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翠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6执249号申请人胡翠琴,女,生于1993年1月5日,住陕西省宁强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地址:陕西省南郑县大河坎。负责人刘兴毅,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翠琴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民初11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郑支公司应履行执行款98441.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了全部执行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6执249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远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