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5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汪顶安、郑才东与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顶安,郑才东,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5执122号申请执行人:汪顶安,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申请执行人:郑才东,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住重庆市城口县。被执行人: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岚皋县城关镇河滨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于初进,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汪顶安、郑才东与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一、向郑才东给劳务工资本金425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0%);二、向汪顶安给劳务工资本金485697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3日起算至给付完毕之日止,利息未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一年期贷款利率的130%);三、向汪顶安、郑才东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四、由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13600元及执行费11506元。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汪顶安以本案在执行中牵涉其他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汪顶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2017年4月25日,申请执行人郑才东与被执行人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欠郑才东劳务工资425000元,由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30日前给付完毕;二、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郑才东负担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方式计算);三、申请执行人郑才东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四、本案执行费6275元由岚皋县朝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郑才东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郑才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 晓审判员 陈洪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