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鲁红涛与张红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红涛,张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鲁红涛,男,汉族,住凤翔县,农民。被执行人张红强,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322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鲁红涛诉张红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张红强工资账户已被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此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2民初199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宗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月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