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执6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盛源租赁站与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盛源租赁站,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660号之二申请人攀枝花市仁和区盛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迤沙拉大道710-714#。注册号:510411600019967。经营者蒋海均,男,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四川省南充市人,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锦盛路2号煦华国际商务中心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48313。法定代表人冯家荣,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389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成都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72.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