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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宋以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2民初2885号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沈巷电信大道(安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86899339P(1-30)。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贤,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恒,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宋以宝,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以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戴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韦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