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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金云申请执行苏米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云,苏米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云,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苏米雅,男,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个体。本院在执行张金云申请执行苏米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承办人建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