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金云申请执行苏米雅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云,苏米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云,男,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苏米雅,男,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个体。本院在执行张金云申请执行苏米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承办人建议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都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