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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国飞与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飞,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2民初780号原告:张国飞,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素梅,四川维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东坡大道南二段49号3栋1单元1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立胜(公司员工)。原告张国飞与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张国飞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飞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国飞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鸿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62元由原告张国飞承担。审判员  游碧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浩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