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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周颖胜诉ZHONG LING LI(钟玲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颖胜,钟玲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和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9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颖胜,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玲莉(ZHONGLINGLI),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巴拿马共和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波,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雯,上海市尚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颖胜因与被上诉人钟玲莉(ZHONGLINGLI)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5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周颖胜在上诉期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提出免交申请,本院准予缓交。周颖胜在再次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颖胜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毛 焱代理审判员 娄 永审 判 员 蒋庆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