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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财保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万新、代大梅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新,代大梅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83财保第13号申请人:赵万新,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20日,住枝江市。被申请人:代大梅,女,汉族,生于1957年6月10日,住枝江市。申请人赵万新因与被申请人代大梅同居期间析产纠纷,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代大梅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中桥村民委员会应得房屋、土地征收补偿中冻结100万元(代大梅土地征收补偿费为1355778元,房屋还建面积202.56平方米,及其它设施补偿款107562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代大梅在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中桥村民委员会应得房屋、土地征收补偿中的1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海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