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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小华与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华,王广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华,女,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王广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王小华与王广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广军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华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524民初208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阳杰审判员  李基高审判员  邹军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