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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终1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沈付春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沈付春,周占领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终16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法定代表人:王领,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付春,男,1965年4月1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占领,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上诉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付春、周占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称,周占领已与沈付春达成和解,其公司现撤回对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遂平县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