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漳州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赖志杨、赖庆君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顺和物流有限公司,赖志杨,赖庆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45号申请执行人:漳州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小溪镇旧县村,组织机构代码:08164883-6。被执行人:赖志杨,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赖庆君,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顺和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赖志杨、赖庆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漳州顺和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民币735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赖志杨、赖庆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而决定对被执行人赖志杨、赖庆君各罚款人民币500元,将被执行人赖志杨、赖庆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赖志杨、赖庆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少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