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2民初10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恩明与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恩明,马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10538号原告:王恩明,男,196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莎莎,浙江常青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涛,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县。原告王恩明与被告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恩明于2016年1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马涛归还原告借款265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24日,被告立据向原告借款265000元,未载明借款利息。原告至今未收回上述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恩明借款265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76元,由被告马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翔人民陪审员  蔡仙花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