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2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春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2民初807号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洪凯,男,1963年8月7日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九间委十七组。被告:王春和,男,1923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滨河蓝湾小区D14号楼2单元707室。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2385元,滞纳金1692元,合计4081元;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27日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每月物业费59.67元,2013年7月7日开始被告违约,拒不支付物业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未能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补充提供被告的现住址等相关材料,本案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平市滨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