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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卉与梁盛、邬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卉,梁盛,邬美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409号申请执行人李卉,女,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盛,男,汉族,1968年01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邬美荣,女,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李卉申请执行梁盛、邬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3民初2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迪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