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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建军、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建军,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曹俊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98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程建军,男,回族,1967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兴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韶华,系该公司员工。一审被告:曹俊玲,女,回族,1968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武陟县。再审申请人程建军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曹俊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5)荥民二初字2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建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子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