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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仪法执第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左英、杨华与被执行人徐超、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英,杨华,徐超,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第784-3号申请执行人:左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杨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左英、杨华与被执行人徐超、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仪法执字第784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4幢1单元2706号(合同号:201110230015号)房屋,现因该房屋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4幢1单元2706号(合同号:2011102300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