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仪法执第7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左英、杨华与被执行人徐超、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英,杨华,徐超,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仪法执第784-3号申请执行人:左英,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23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杨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徐超,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张英,女,汉族,生于1975年1月3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申请执行人左英、杨华与被执行人徐超、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仪法执字第784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4幢1单元2706号(合同号:201110230015号)房屋,现因该房屋已拍卖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张英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14幢1单元2706号(合同号:201110230015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