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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刑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涛、袁林卫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涛,袁林卫,王朝,卢少林,季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刑终12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涛,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李友凡,湖北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林卫,男,1996年11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辩护人任学锋,湖北谷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王朝,男,1997年4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卢少林,男,1988年2月9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淅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季虎,男,1991年2月10日生,无户籍,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淅川县。2008年9月2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2013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5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1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谷城县看守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朝、袁涛、卢少林、季虎、袁林卫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1月19日作出(2016)鄂0625刑初225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王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袁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被告人卢少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四、被告人季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袁林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袁涛、袁林卫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5刑初225号刑事���决;二、发回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永涛审判员  闫建华审判员  董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