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8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王伟伟、任慧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伟,任慧琴,陈昆,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8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伟伟,男,1956年6月1日出生,住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任慧琴,女,1976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陈昆,男,1978年9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解放南路和顺名都城礼和居6号楼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00000021103。法定代表人:任次吾,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伟与被执行人任慧琴、陈昆、安徽鸿伟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宣圣文审判员 孙 武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