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单某与贾某1、贾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贾某1,贾某2,贾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244号原告:单某,女,193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晓楠,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1,女,195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天津自行车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和平区。被告:贾某2,女,196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橡胶制品厂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贾某3,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氧气厂工人,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放,天津市东丽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某与被告贾某1、贾某2、贾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单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单某负担。审 判 长 杨桂军审 判 员 任 璐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