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荣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成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43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荣成,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湖北省竹山县,汉族,文盲,无业,住竹山县。因涉嫌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羁押,同年1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荣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荣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王荣成为向其妻子杜某隐瞒自己投资失利的事实,在福建省石狮市通过他人(另案处理)伪造1张面额为人民币50万元、2006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7日止的中国农业银行定期存单,并将该存单带至湖北省竹山县文峰乡家中。之后,该伪造的存单被杜某发现并由其保管。2016年7月21日,杜某持上述存单至石狮市农业银行花园城支行查询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并报案。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荣成在云南省富源县中安镇胜境街225号金牛酒店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荣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杜某、王某证言,书证抓获经过、工作说明、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鉴定假存单证明,物证伪造的假银行存单,以及被告人王荣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荣成伪造银行存单,面值人民币50万元,破坏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荣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荣成伪造银行存单的目的在于欺瞒其妻子,社会危害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荣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书雄代理审判员 陈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永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冬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四)伪造信用卡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