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行审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赵家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赵家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11行审13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文德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磊,系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王艳洁、吕瑞程,系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家仙,女,194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代理人卢姗(系赵家仙女儿),女,197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赵家仙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5]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24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对赵家仙作出的浦政征补字[2015]第5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勤审判员 郑 鹏审判员 吴晓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