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邓勇明与被告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0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勇明,男,198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县向塘镇黄堂村邓家自然村**号,身份证号:3601211981********。被申请人:李勇,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勇明诉被申请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了(2016)赣0103民初208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南航支行62×××81银行存款28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勇明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邓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告李勇在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南航支行(账号:62×××81)存款28万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熊思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