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艳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5民初1733号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城郊乡孙尧村。法定代表人:陈胜利,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香丽,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艳平,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艳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城县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福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