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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战志廷与被执行人王维波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战志廷,王维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92号申请执行人:战志廷,男,1958年2月2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魁星路。被执行人:王维波,男,1987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金凤花园。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战志廷与被执行人王维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清海审判员  贾武斌审判员  林天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五日书记员  刘彩彬 来自